小区内流浪猫抓伤未成年人

流浪猫、狗出现在居民小区中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许多爱心人士会不定时投喂流浪动物,但流浪动物若在小区内伤害居民,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被流浪猫抓伤的业主医疗费636.3元。

小区内流浪猫抓伤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13岁的陈某居住在宣城市某小区,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2024年11月21日,陈某骑自行车经过小区公园内的矮树丛时发现一只流浪猫,随即将自行车随意停靠后,走向矮树丛,竟用手肘反复挑逗野猫。不曾想,野猫突然暴起攻击,锋利的爪子瞬间划破陈某校服,在其手臂留下数道血痕。“孩子手臂全是血道子!”闻讯赶来的陈母立即报警,并拍下现场照片。次日,陈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前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射狂犬病疫苗,支出费用2121元。

陈某被流浪猫抓伤后,其父母向某物业公司主张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陈某父亲诉称,自2021年至2024年时常发现小区有业主定点投喂流浪猫,多次向该物业公司反映情况,要求物业公司清理整顿,联系投喂人讲明不可以投喂流浪猫。而该物业公司则辩称,在陈某被流浪猫抓伤事件发生前已经通过公告栏、业主群张贴发送禁止投喂流浪动物通知,联系城管进行过流浪动物抓捕行动,平时有定期巡查抓流浪动物,陈某受伤是自己主动逗猫所致。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负有保障小区基本安全的义务,对于小区内无法确认饲养人或管理人而进入到小区的流浪动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的发生。该物业公司虽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在业主群、公告栏通知并对流浪猫进行过抓捕等行动,但未能采取持续驱离的合理措施,且在收到业主投诉后,未进一步升级管理手段。虽履行部分管理职责,但仍存在管理瑕疵,其应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同时,陈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理应知晓流浪动物可能存在攻击性,但其停车并多次逗弄流浪猫,直接导致损害发生,系自陷风险行为。其监护人明知案涉小区存在流浪猫,却未充分告诫陈某远离,事发时监护人亦未在场进行陪同监护,故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由该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剩余部分陈某及其监护人承担。依法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636.3元(2121元×30%)。对陈某提出的腹痛产生的医疗费用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系被流浪猫咬伤引起和主张家长陪同的误工费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误工的事实,均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小区内流浪猫抓伤未成年人

法官说法

近年来,流浪动物引发的环境、卫生问题以及伤害性事故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部分爱心人士的投喂行为改善了流浪动物的生活,但这种行为不能实现对流浪动物的有效管控。一旦发生流浪动物伤人事件,投喂者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妥善处理流浪动物可能引发的问题。此外,家长作为监护人也需要加强对孩子的看护,提醒孩子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以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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