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宠物死亡引发的纠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市民毛先生将自己心爱的银狐犬可可送至青青宠物店洗澡,不料可可却在店内意外暴毙,毛先生因此向宠物店提出了包括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赔偿诉求。
据毛先生回忆,事发当日上午10时左右,他突然接到宠物店通知,称可可在洗澡过程中出事了。毛先生急忙赶到宠物店,眼前的一幕让他揪心不已:可可全身湿透,侧倒在洗澡水池中,呼吸困难且伴有抽搐症状。为了尽快查明可可的病情,毛先生当天下午紧急将其送往太原市唯一可做宠物核磁共振的会诊中心。检查结果显示,可可为“急性小脑损伤”。此后,毛先生又马不停蹄地将可可送往宠物医院进行抢救,可可的离世让毛先生悲痛万分,他难以走出可可死亡的阴影。毛先生认为,宠物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了可可的死亡,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青青宠物店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282.36元,其中包括狗价值2000元、医疗费6582.36元、核磁共振检查费2500元、安葬费1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面对毛先生的诉求,青青宠物店却有不同说法。宠物店辩称,毛先生的狗年龄较大,身体状况欠佳,且毛先生隐瞒了狗的真实情况,因此要求对狗的情况重新鉴定。
7月,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青青宠物店依约定为原告毛先生提供服务,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在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银狐犬洗澡前身体状况异常,也没有证据证明宠物店在服务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由于可可已死亡并办理了火化等殡葬事宜,宠物店要求重新鉴定已无法实现,且宠物店不能证明毛先生隐瞒了狗的真实情况,也无法证明宠物医院和会诊中心的诊断与事实不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青青宠物店赔偿原告毛先生因狗死亡造成的损失费1000元、医疗费5589.36元、核磁共振检查费2500元、殡葬善后费1100元,共计10189.36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青青宠物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备受关注。《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本案中,原告将银狐犬送至被告处洗澡受伤后死亡,并未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因此毛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因合同关系产生赔偿纠纷的赔偿范围。
宠物作为人类的伴侣,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宠物的意外死亡往往会给主人带来巨大的精神打击。这起案件也提醒广大宠物主人,在选择宠物服务机构时应谨慎考察,同时,服务机构也应提升服务水平,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