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员工长期喂养了两条流浪狗,公司竟要赔这么多钱?

出于爱心,有不少人会对流浪狗长期、定点投喂。那么当流浪狗伤了人,投喂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北京顺义区法院审理的一则案件,给广大爱狗人士提了个醒。一家公司的员工长期喂养流浪狗,犬只追咬八旬老人致其受伤住院,出院后不久,老人又因其他疾病入院,不久后不幸去世。顺义区法院近日审结此案,被告园林公司判赔老人家属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6.3万余元。爱护动物虽是好事,但也要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防止救助的动物伤人。

北京一员工长期喂养了两条流浪狗,公司竟要赔这么多钱?

公司员工定点投喂流浪狗

老人遭追咬一月后死亡

2022年6月的一天,年过八旬的李大爷在一苗圃基地附近骑车遛弯时,两只流浪狗从一旁突然窜出,不停追着李大爷扑咬。由于惊吓,李大爷在逃跑过程中,左下肢摔伤至骨折,经入院治疗8天后出院,期间公司负责人石某曾在医院帮助护理。一个月后,李大爷因肾病再次入院,2022年12月李大爷因脏器官衰竭而去世。

李大爷的家属认为,狗的追咬是诱发李大爷肾病产生的诱因,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因骨折产生的治疗费、以及因肾病住院期间的50%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该公司没有饲养涉案流浪狗,员工小张只是出于爱心投喂流浪狗,该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流浪狗的任何举动都与公司没有关系。此外,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大爷摔倒受伤及后续死亡与公司或者流浪狗所谓的危险行为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公司事实上豢养了涉事犬只

判决赔偿李某骨折治疗相关费用

庭审中,两位村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村民刘某表示,平时遛弯时涉事犬只经常从苗圃的院子里跑出,追赶行人。另一村民徐某称,当时两只狗是从苗圃的铁栅栏大门里边冲出来追赶李某,李某侧身倒地,之后便起不来了,并表示在这遛弯的老人都知道,有两只狗老是在这条道上“劫道”。

法院认为,该狗虽然原本是流浪狗,但公司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使流浪狗对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并客观上“看家护院”,追咬路人,因此法院认定公司事实上豢养了涉事犬只。

此外,法院认定李大爷在骑车遛弯时被涉事犬只追逐并摔倒受伤一事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公司对于老人受伤一事负有责任。李大爷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不应减轻公司责任。

就家属主张李大爷之后两次肾病住院及死亡与本案事故有关,因家属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李大爷家属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6.3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员工在工作地点长期、定点投喂流浪狗使其定居化,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明知此事却未予以阻止,也并未对狗采取任何管控措施,该行为给苗圃附近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故对于该流浪狗在投喂地点追咬路人造成损害的,被告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看到流浪动物,许多群众都会触及恻隐之心,施以援助,然而爱心人士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长期生活在特定区域之中。由于流浪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伤人属性,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特定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因此,在定点投喂人与流浪动物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豢养关系情况下,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定点投喂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一员工长期喂养了两条流浪狗,公司竟要赔这么多钱?

看到这个判决

网友吵翻了

最高赞的评论表示

“判得好

自我感动式爱心

无异于损人利己”

也有很多网友表示不理解

“做好事没好报”

岂不是很寒心

围绕老人的死因认定

网友更是众说纷纭

有人提出

肾病怎么能怪喂狗的人?

质疑家属在讹诈该公司

也有人科普

“高龄老人真的不经摔”

还有不少网友指出

乱投喂容易引发后续问题

真的可怜流浪动物

就好好办手续妥善收养

正确地爱护小动物才是正道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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