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绳绊倒老人致其死亡,牵狗女孩逃离现场

广东佛山顺德区罗水市场,一名小女孩牵狗穿过马路,两只狗追逐时玩闹时狗绳将一老人绊倒在地,牵狗女子看到倒地老人后转身逃离现场,有路人喊话劝阻,女子反而加速跑开。老人头部着地,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身亡。警方通报称,是一名12岁女孩把另一名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其间,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意外将老人绊倒,致老人死亡。警方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现实中,狗伤人纠纷比较常见。民法典首先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出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狗绳绊倒老人致其死亡,牵狗女孩逃离现场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的义务,以养狗为例,携犬外出应当用束犬链牵领并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人多时建议给狗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避免宠物伤人。

对于常见的大型犬、烈性犬伤人情况,民法典也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责任规定: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便饲养人或管理人做好了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法官解释说。

现实中,还经常发生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事件。对此,民法典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现实中,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有一部分是流浪狗、流浪猫等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所造成的,发生此类事件,不管饲养动物是遗弃还是逃逸,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责,严防动物脱离自己的实际控制,更不要轻易遗弃饲养的动物。

狗绳绊倒老人致其死亡,牵狗女孩逃离现场

我们再假设若画面中女孩是狗的主人,且自己养狗看狗,即饲养人或管理人。牵狗的绳子过长、外出时管理人没有牵、没有佩戴相应的狗具等这些都有相关的管理规定,肯定有违反:地方有按照地方标准认定;地方没有按照全国标准认定;同时注意结合一般人的日常养狗管理和注意标准。

这里的管理规定一定要与损害他人具备联系,因为管理规定有很多种,不一定就与损害具有直接的联系,比如登记。但未佩戴狗具、未牵狗、未按期注射疫苗导致传染等,违反上述管理规定则与损害具有联系。

如小女孩是未成年人,则由其法定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替代责任,监护人赔;未成年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未成年人财产先赔,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如属于成年人,则自己承担相关责任。

所以,宠物主人外出遛狗时,一定要记得给宠物戴好防具,在行人较多的地方拉紧牵引绳,且牵引绳不宜过长。尽量带狗狗去空旷且没有行人的地方。行人在街上遇到犬类时,未经主人允许请勿私自逗狗,避免误伤。若遇狗狗追逐打架,远离不要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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