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袁女士通过网络平台订购了一只矮脚起司猫。袁女士与卖家以微信形式沟通,约定价款6500元,当日,袁女士支付定金1500元。卖家向袁女士微信发送了《定猫售后协议》,协议中记载:卖家省内只包7天猫瘟腹水,省外只包3天猫瘟腹水,出门起算。
随后,袁女士支付尾款5000元、运费750元、中介费288元,共计6038元。卖家将涉案猫以空运形式托运,从广州运输至天津机场,袁女士于当日收到猫。然而就在收到的转天,这只猫就相继出现腿瘸、体温高、没精神、没胃口、便血等症状,医院确诊其为腹腔积液,最后死亡。从收到猫到痛失爱宠,仅一周时间。因猫死亡,且就医产生医疗费1023元,袁女士向东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卖家给付其合同款7538元及同期银行利息至实际还清日止,判令卖家给付其损害赔偿金1023元,共计8561元。
东丽法院认为,通过信息网络渠道买卖宠物,卖家应当确保宠物健康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宠物检验检疫义务。庭审中,卖家确认猫咪发货时并没有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买家购买宠物后,在合理期间,宠物确诊严重疾病,应根据卖家检验检疫义务完成情况分配举证责任,卖家未合理举证,应当承担向买家退款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卖家事先通过拟定格式条款的方式按照消费者所处地域不同设置低于猫瘟腹水潜伏期的“质保期”,减轻自己作为经营者的责任,限制了买家的主要权利,未经充分释明及买家明示同意,该格式条款应为无效。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袁女士货款、运输费、中介费、医疗费,共计85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