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的狗不值钱,没必要花这么多钱……”当自己的狗咬伤他人的狗后,因觉得数千元的医疗费过高,成都的赵先生在支付500元后,便将对方拉黑。
红星新闻曾报道泰迪犬遭柴犬撕咬引发赔偿纠纷一案,泰迪犬主卿女士将柴犬主赵先生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等共计1.8万余元。4月14日,该案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现场围绕事实经过及责任认定进行调查核实。
一审开庭前,泰迪犬主卿女士走进法院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柴犬主赵先生认为事发时对方没拴狗绳,责任不在他这一方。而泰迪犬主卿女士则表示,柴犬挣脱牵引绳撕咬自己的狗才是事件主因,理应担责。
4月20日,一审判决结果出炉,法院对泰迪犬主提出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未予支持,判决柴犬主向泰迪犬主支付医疗费2500元。4月21日上午,赵先生履行了一审判决,将剩余2000元转给了卿女士。
公园露营 两狗突发撕咬
双方协商破裂对簿公堂
今年1月18日,卿女士与丈夫带着饲养近8年的泰迪犬“跳跳”前往玉石公园露营。据卿女士回忆,她一直抱着“跳跳”,临近露营地时才将其放下。当时小狗朝丈夫的方向跑去,不料十余米外一条柴犬突然冲过来对其猛烈撕咬,造成贯通伤。
事发后,柴犬主赵先生承认狗撕咬的事实,但他也提到了卿女士没栓狗绳的问题,卿女士未予否认。
最终双方口头约定治疗费一人一半,互留联系方式后,卿女士便带“跳跳”赶往宠物医院。

泰迪犬被咬伤
经诊断,“跳跳”因撕咬导致皮下组织受损,清创费用500余元,手术等总费用预计超3000元。
然而,双方的协商很快陷入僵局。赵先生认为卿女士选择的宠物医院收费过高,仅清创费用就500余元,已超出市场行情。在微信沟通中,赵先生表示:“极限500元,干就干,不干随你。”待小狗做完手术后,赵先生向卿女士转账500元后便将其拉黑,而卿女士说,最终小狗实际产生医疗费3434元。
卿女士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对方在此前的沟通中表示“狗不值钱,没必要花这么多钱”,这话深深刺痛了她。她说,这只狗养了近8年,早已把它当成家人看待。
因涉及民事纠纷,卿女士报警也无可奈何。无奈之下,她将对方起诉至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1.8万余元。
双方各执一词
一审判柴犬主给付医疗费2500元
4月14日的庭审现场,卿女士拿出了她在公园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记者看到,监控中两只狗发生撕咬的过程非常短,只有几秒钟,便很快被主人拉开。

发生撕咬时的监控截图
关于责任划分,赵先生在庭前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一再坚持,自己的柴犬当时已用牵引绳拴在露营椅上,并非“撒手不管”,只是露营椅较轻,狗才挣脱跑了过去。他强调自己的狗是拴了狗绳的,而卿女士的狗未拴,“按照相关规定,遛狗不拴绳本身就有过错。”
卿女士认为,这是对方试图将责任全部推给“没拴狗绳”一事。她认为,自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方没有将狗绳系好、系牢,给狗戴上嘴套,“柴犬挣脱牵引绳撕咬自己的狗才是事件主因。”
4月20日,双方拿到了一审判决书。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院提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饲养人是否有过错,原则上均需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是因被侵权人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的责任。
本案中,赵某作为柴犬的饲养人,在公共场所未能有效控制柴犬,导致其咬伤泰迪犬,属于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侵权责任。卿某作为泰迪犬的饲养人,在公共场所违反规定未使用牵引绳,致使犬只脱离有效控制范围受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精神抚慰金,《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针对《民法典》提到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应当从严认定,只有侵权人明知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故意加以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能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对卿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在此事件中,赵某承担医疗费损失250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元后,还需向卿某支付2000元,并驳回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卿女士对法院未支持精神抚慰金表示不认同,将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