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未牵绳,小狗被轧法院这么判

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宠物狗被轧致死引发的纠纷案件。张某驾车在小区行驶时轧到了李某的小狗,致使小狗死亡。李某认为张某未尽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造成事故后未停车检查而是直接驶离,属于肇事逃逸,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进行赔偿。二人对此协商不成,李某遂将张某告上法庭。

张某认为自己在驾驶时,视线区域内看不到李某的小狗,已做到谨慎驾驶,且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均未认定自己行为属于肇事逃逸,不应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是李某未给小狗拴绳,小狗突然窜出导致,李某作为饲养人未尽管理宠物狗的责任,存在过错,应对该事件负全部责任。

遛狗未牵绳,小狗被轧法院这么判

诉讼中,张某称自己的车在保险公司缴纳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案件第三人,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认定书认定是由于李某未给宠物狗拴绳导致事故发生,属交通意外事故,应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案涉车辆驾驶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径直离开,属逃逸行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遛狗未牵绳,小狗被轧法院这么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包括牲畜。本案中,交通事故证明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考虑到张某在碾压小狗后未发现直接驾车驶离,未尽谨慎驾驶车辆的义务,存在过错,李某遛狗时未牵狗绳,亦存在过错,法院酌定两人负同等责任,故张某应对李某财产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因张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需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按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根据李某提交小狗购买记录显示购买小狗花费2500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250元。对于李某其他诉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财产损失2250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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