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钟女士举报其于2025年4月3日将犬送至当事人处诊疗期间该院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其宠物。
4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相关人用药品。信访人于5月16日向本机关提交相关证据。
当事人于2025年5月28日、6月30日接受本机关调查时承认曾要求信访人购买补中益气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1020244),并将其用于犬的治疗。
虽然未成功给药,但当事人已实施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本机关以当事人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于2025年6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取得有《动物诊疗许可证》,在诊疗钟女士的犬期间,要求举报人钟女士自行购买补中益气丸用于犬的治疗。
钟女士随后将1盒补中益气丸交于当事人。经查,该补中益气丸为人用药品。当事人尝试将上述1袋补中益气丸灌服于钟女士的犬进行治疗。尽管未成功完成给药,但当事人已实施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
钟女士举报当事人还使用了人用药品醋酸泼尼松龙和人血白蛋白。经查,当事人实际使用的是醋酸泼尼松片和犬血白蛋白,均为合法兽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将人用药品用于非食用动物,违法情节、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