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农业农村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农动监罚〔2025〕9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冯xx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的规定: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签、病历。
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签、病历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较轻违法情形:首次违法,未造成动物诊疗事故的,及时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按以上法律条文规定,当事人首次违法,未造成动物诊疗事故,且及时改正,可认定为较轻违法情形。
2025年6月30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冯xx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农动监告【2025】9号),告知了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现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