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4日发布:黟县某某宠物诊所,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4日发布:黟县某某宠物诊所,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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