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 这家宠物医院被罚2.1万元,原来是在诊疗过程中使用了这10种药品

内容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闵农(兽药)罚〔2025〕5号

2024年03月21日,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上海某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在对宠物猫的诊疗过程中使用了10种人用药品,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给予:

1.罚款:2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73.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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