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5-35号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有关线索,2024年7月17日,昆明市盘龙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田敏经营的盘龙区某某宠物诊所店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你经营的宠物诊所店正在运营,各项设施设备正在运行。经查,你宠物诊所店DR摄像室现用的拍片装置有兽用X射线装置1台,为动物直接数字化X射线影像系统,规格型号:IPET-400,产品序列号:IWDR20230724GC030,你宠物诊所店DR摄像室使用的射线装置为Ш类射线装置。
检查发现你宠物诊所店从2023年7月28日开始使用DR摄像室的动物直接数字化X射线影像系统给动物诊疗拍照,经统计,自2023年7月28日至检查当日,你宠物诊所店共计使用该DR射线装置拍片400张,经调查了解,你宠物诊所店使用该X射线影像系统拍摄的DR照片不收取费用,拍片主要是用于辅助诊断,给宠物诊疗提供参考。
你宠物诊所店所使用的动物直接数字化X射线影像系统未办理许可证,射线装置的操作场所设置了辐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辐射管理制度已上墙,有相关的防护措施,你未能提供宠物诊所店从事III类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相关许可证资料,即你从事III类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未办理许可证。
经昆明市盘龙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你存在未经许可即从事Ш类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你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证据》;
4.《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同时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之规定,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经调查,你经营的盘龙区某某宠物诊所店自2023年7月28日开始使用DR摄像室的动物直接数字化X射线影像系统给动物诊疗拍照,主要是用于辅助诊断,给宠物诊疗提供参考,不收取费用,没有违法所得产生。
针对你经营的盘龙区某某宠物诊所店从事Ш类射线装置的使用诊疗活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行为,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
(2023 年版)的自由裁量权处罚计算方式,结合裁量因素、裁量因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及裁量等级计算(放射源种类为III类射线装置,裁量等级为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3;
工作场所防护情况为有防护措施的,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为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盘龙区县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拟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我局于2024 年 08 月 2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5-5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你于2024年 8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贫困申请说明》,提出减免理由为:一是家庭经济负担重,经济压力大;二是已积极进行整改,希望给予减免处罚。
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0日对你经营的盘龙区首宠宠物诊所店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现场检查时,你宠物诊所店项目正在运营,各项设施设备正在运行,于2024年9月4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云环辐证[A1329],有效期:2024年9月4日至2029年9月3日,种类和范围:使用Ш类射线装置。
经现场核实,环境违法问题已整改,现场未发现其他环境问题,鉴于你主动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整改积极,初次违法,并无主观故意,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
(2023 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你提出的申请,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在自由裁量权计算金额12000.00元基础上下调20%给予从轻处罚,处罚金额:玖仟陆佰元整(¥9600.00)。
综上所述,结合你的实际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决定:罚款:玖仟陆佰元整(¥9600.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