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宠物医院 | 未办理《辐射安全许证》从事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被罚

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4〕WJ059号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2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对温江区已建设医院的辐射许可证办理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在系统报备。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在营业,建设有1间DR室,安装有1台数字化兽用X射线摄影系统,型号为PANDA-150。

经执法人员查阅该公司的爱宠医生系统和DR设备系统,2024年5月-8月共开展18次DR拍片,DR拍片收费共计1535元,该公司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4〕WJ50823001号)、《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4〕WJ50827001号)、现场照片、视频、《某某动物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成都市温江区某某动物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批复》、《建设项目变更备案通知书》、《新建三类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数字化兽用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合同》、《爱宠医生系统收费截图和微信截图》、《DR使用记录及收费记录情况说明》、《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截图》、《成都市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截图》、《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截图》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WJ059号),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关于成都市温江区某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杨柳东路动物医院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违法案件不申请陈述申辩的情况说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不影响我局对案件的处理。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WJ059号)、送达回证、《关于成都市温江区某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杨柳东路动物医院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违法案件不申请陈述申辩的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现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35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伍元整)。

上述款项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缴至: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

来源: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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