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女子牵着宠物狗出门,老人因受到惊吓摔倒

江苏南京,一女子牵着宠物狗出门时,一老人因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并造成9级伤残。事后家属告上法庭,索赔10多万元。但女子声称双方当时相隔5米以上、老人摔倒与其无关。一审判决赔偿5万元。可女子上诉后,二审改判赔偿7.9万元。这是为什么呢?

案情介绍:原告是8旬老人朱老太,狗主人是宠物店店员胡女士(化名)。胡女士所经营的宠物店与朱老太家并排而立,宠物店门口5米多的人行道处有一定的落差。经调查确认,是早前人行道改造时所致。

事发当天,胡女士牵着一条泰迪犬走出宠物店时,从人行道上走过来的朱老太因受到惊吓,摔倒在地上。事后朱老太被紧急送到医院接受治疗。

后经鉴定,朱老太摔倒致9级伤残。家人报警求助后,要求胡女士为此作出赔偿。警方介入调查后,固定了相关证据,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当得知家属索赔13万多元后,胡女士明确表示拒绝。

随后家属收集证据,将胡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支持其诉求,并判定胡女士承担案件受理费。

江苏南京,女子牵着宠物狗出门,老人因受到惊吓摔倒

一审庭审时,家属坚持认为,胡女士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朱老太受到的损伤有因果关系。因此,胡女士必须要为此承担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家属向法院提交了医院诊断朱老太右股骨颈骨折,做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住院一个多月,以及导致9级伤残等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从法律上讲,即便行为人存在过错,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同时还要考虑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就要酌情划分责任。

也就是说,从家属全额索赔13万多元来判断,家属认为朱老太不存在任何过错,所有责任应当由胡女士一方承担,且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

但是,胡女士却不认可家属的说法,并反驳称:

第一,其所饲养的动物是泰迪犬,不是烈性犬,即便突然立起,也不存在吓到人的可能性。

第二,其当时牵了狗绳、手续齐全,不存在过错。

第三,双方当时相隔五米多,且朱老太倒地处有一定的落差、家属没有证据证明朱老太是受到了惊吓。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胡女士的主张,但同时还认为,根据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胡女士应当对朱老太作出适当的补偿,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胡女士支付朱老太5万元作为补偿。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胡女士存在过错,但一审法院却认为其应当作出补偿。

一审宣判后家属一方没有异议,但胡女士却不服并提出上诉。胡女士上诉时的观点与一审是一致的。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给出以下意见:

首先,一审法院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判定胡女士补偿5万元,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纠正。

其次,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动物饲养人一方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胡女士在公安机关?解时,承认并签字确认朱老太是因泰迪犬立起,受到惊吓而摔倒在地的。因此,可以确认胡女士一方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朱老太一方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亦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朱老太自身承担4成责任、胡女士承担6成主要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事发地点没有监控,但是,当时胡女士已经承认了朱老太摔倒的原因,所以二审法院支持家属的部分诉求,故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定胡女士应当承担13万元60%(7.9万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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