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宠物店兼职被猫咬伤,去治疗却被斥小题大做……

大学生在暑假时前往宠物店勤工俭学,刚上班4天就被猫咪咬伤,就医后产生了医药费、治疗费等相关费用,于是向老板要求赔偿,却遭到老板的拒绝。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耐心组织当事双方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进行协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大学生在宠物店兼职被猫咬伤,去治疗却被斥小题大做……

2022年,大学生陆某某暑期在某宠物店做兼职。宠物店老板刘某的一只宠物猫在店里散养,这只猫跟陆某某比较陌生。陆某某上班第4天,天性胆小的猫由于害怕,出于应激反应咬伤了陆某某。

陆某某随即自行去医院就诊医治。之后,陆某某就产生的医药费、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向刘某提出索赔,刘某不同意赔偿,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8月,陆某某向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期望通过调解解决此纠纷。

调委会接到陆某某的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致电宠物店了解情况,并向刘某确认是否有调解意愿。在得到刘某的确认答复后,调解员约双方至调委会进行调解。

刘某表示,该宠物猫是自己养的,性格温顺并每年按时打疫苗,当时陆某某只是被猫咬破点皮,只要用清水进行流动清洗即可,无需就医,陆某某去打狂犬疫苗是小题大做,故不同意支付陆某某提出的各项赔偿费用。

而陆某某认为,自己是店里的员工,才上班第4天就被猫咬伤,且不论刘某不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事发后还推卸责任不承担医疗费。陆某某称,伤口已经破了皮,为安全起见才去就医。

刘某否认陆某某是店里的员工,表示宠物店和陆某某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陆某某只是来店里玩,在和猫咪玩耍中才不小心被猫咬伤。

说着,两人又开始争吵,无论调解员如何劝说都无济于事,双方态度坚决,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

大学生在宠物店兼职被猫咬伤,去治疗却被斥小题大做……

经过第一次调解,调解员总结出了双方的争议焦点为:陆某某是否为宠物店员工;宠物店是否应该赔偿陆某某打狂犬疫苗的费用。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学生暑假打工不属于就业,因此陆某某与某宠物店并无劳动合同关系,但陆某某是在为某宠物店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某宠物店主张权利。

另外,刘某作为宠物猫的饲养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宠物猫造成陆某某受伤,通过监控可见,陆某某并未实施挑逗等引发宠物猫攻击的行为,因此饲养人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陆某某可以选择宠物店作为用工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此,调解员上门来到宠物店与刘某进行沟通,向刘某解释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阐述,猫咪没有关进笼子,可能会发生伤人事件,即使被咬伤的人不是店内的员工,作为老板以及饲养人的刘某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调解员耐心解释下,刘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再一次参加调解,愿意承担陆某某的医药费。

调解员再一次组织双方到场调解。在向双方解释清楚相关法律后,刘某态度友善,首先主动向陆某某表示道歉,双方握手言和。陆某某主张的医疗费用刘某同意全额支付。至此,经过调解员多次调解,该起因为宠物店猫咪咬人引发的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一般情况下,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时,作为饲养人员或管理人员,需要赔偿的费用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在此案调解中,调解员在确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耐心组织双方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进行协商。对于刘某,调解员让其知晓文明养宠物的重要性及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尽的义务。经过调解员积极协调,耐心释法说理,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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