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沧,男子家的狗狗因吃了邻居家带毒的骨头,中毒身亡,遂找邻居赔偿,多次调解未果后,男子告上法庭,索赔5千元。
97年出生的男子华某,因从小喜欢狗狗,于是在领到人生第一份工作后,就立马到宠物店,购买了一条马犬回家伺养。
去年2月17日晚上,华某的马犬因吃到带有毒药的骨头后,经多方抢救无效,于2月21日死亡。
事后华某认为,他心爱的马犬,是吃到邻居赵某投放在她屋后面,带有毒药的骨头才导致死亡的。于是华某上门找赵某,要求她赔偿损失。
双方你一言我一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二人于2月27日、3月6日,在村长的调解下,也未能达成协议。
3月16日,双方在司法所进行调解未果后,华某告上法院,要求赵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华某说自己亲眼看到,狗狗叼回来的骨头,吃完后就出现了异常反应。同时还看到过,赵某把带有毒药的骨头,投放到她家屋后面。
华某的意思就是说,自己亲自看到,狗狗吃完骨头就开始不舒服,而这块骨头就是来自邻居家的。
邻居赵某则辩解称:华某家的狗不是她下药毒死的。而华某的到处诬陷她,希望法院给自己一个说法。
赵某还说,她家不是闹老鼠,而是在8号晚上,家里的鸡被叼走了,才把药下在鸡圈门前,华某家的狗是不是吃到她下的药,华某没有证据,她也没有看到过华某家的狗,有吃过她投放的骨头。而且她下的药是杀草药,不是老鼠药,所以华某的损失,不应该让她来赔偿。
在证据方面,华某未能提交购买狗狗的凭证,但提交了一份960元帮狗狗打疫苗的交易记录,而赵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华某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他家的马犬,是吃到赵某投放有毒药的骨头致死,因此,华某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充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过错而导致侵权的,因承担过错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简单地说,由于华某没有证据证明,狗狗的死亡是因赵某造成的,所以无法认定赵某有过错。根据举证规则,主张一方未能举证其主张的,则要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驳回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华某承担。
其实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是讲究证据裁判的。绝对不会依据个人陈述,而作为裁判依据。所以本案华某,从一开始就已经注定败诉,因为他连狗狗是因什么而死的检验报告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