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主听朋友介绍,请自称动物医生的田某上门给名贵的宠物狗绝育,没想到宠物狗竟意外死亡,而田某实际上并没有行医资格,于是狗主人将田某诉至法院。近日,记者从顺义法院获悉此案,法院判决被告田某担责七成,狗主人因存在过错担责三成。
李某夫妇养了一只中亚猎狼犬。李某夫妇通过朋友认识了自称某动物医院医生的田某,田某称其可以上门为宠物狗进行绝育手术。李某夫妇支付一千元手术费后,田某在家中为宠物狗绝育。术后,宠物狗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后死亡。田某承认存在医疗过失,是其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宠物狗死亡,并退还了李某夫妇手术费。
事后,李某夫妇了解到田某不具备医师资质,为非法行医。田某口头承诺会按照宠物狗市场价格赔偿,并按照李某夫妇要求对宠物狗进行了火化,后拒绝履行任何赔偿责任。李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赔偿宠物死亡造成的财产损失、饲养费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万元。田某辩称宠物狗是手术后5小时死亡,并非手术当场导致,且手术正值温差较大时节,死亡原因可能是失温或受其他外力导致,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田某主张宠物狗死亡很可能是手术后失温或其他外力导致,但其对此并未提交充足证据。综合聊天记录中被告田某对自己过错的自认,就赔偿问题进行的表态,以及手术后犬只不良反应等,法院认定被告田某应当对为犬只手术造成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原告李某夫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有相关饲养经验,对犬只绝育手术的风险应当有所了解,但其未选择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实施手术,却在自己家中由不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被告实施手术,同样存在过错。法院酌情认定被告田某承担70%责任,原告李某夫妇对损害结果自行承担30%责任。
李某夫妇主张犬只的市场价值五万元,但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夫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且犬只已被火化无法对价值进行鉴定,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定为三万元,被告田某应赔偿李某夫妇财产损失两万一千元。此外,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失费为一千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田某赔偿原告李某夫妇共计两万二千元。
顺义法院李遂法庭法官李鹏提醒,宠物主人应选择具备《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合规机构及持有执业兽医资格证的医师进行操作,避免委托无资质人员实施手术。绝育等宠物手术存在麻醉、感染等医疗风险,宠物主人应要求机构书面告知手术风险及术后护理要求。此外,购买名贵品种宠物时,注意保存血统证明、交易凭证、付款记录等,这是证明宠物市场价值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