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网购活体宠物已成为新兴消费模式,但由此引发的“宠物交付即死亡”纠纷频发。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该怎么办?责任又该由谁承担呢?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杨某在微信上看到一宠物店发布一则售卖宠物狗的视频,就与店主王某微信联系,并确认购买6只比熊宠物犬,三公三母,每只500元(打过一针疫苗),货款共计3000元。随后,杨某向王某发送了送货位置,并答应支付运费,于当晚转款300元作为定金。次日上午,店主王某将打包好的6只比熊犬的相关视频发送给杨某后,索要剩余款项2850元(剩余货款2700元+运费150元),杨某随即通过微信向王某转款2850元。当天下午,杨某从一辆大巴车上收到了6只比熊犬,并做了相关的病毒检测,当晚,6只比熊犬死亡4只。第二天,杨某就赶到王某的宠物店,将6只比熊犬(包括已死亡的和未死亡的)交还给王某,并要求其退款,但王某拒绝退款。于是,杨某就将未死亡的两只比熊犬留在了王某的店铺内。杨某认为,王某在出售犬只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杨某将王某诉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购犬款,并赔偿因犬只死亡所产生的相关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出卖人,应当保证所售犬只的健康状况符合双方约定或一般交易习惯。然而,被告王某出售的犬只患有严重疾病,并在到货后不久即死亡,可以认定其交付的犬只不符合质量要求。因此,被告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购犬款并赔偿因犬只死亡所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其余未死亡的两只比熊犬,原告杨某也要求退还,于理无据,且目前这两只比熊犬下落不明,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告杨某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以下判决: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货款2000元;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退货费用2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微信平台购买货品时,应当谨慎选择卖家,尽量选择有信誉、有资质的商家进行交易;消费者在购买货品时,也应当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产品照片或视频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维权的重要依据。微信平台交易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但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保障交易安全,是平台、卖家和消费者共同需要面对的问题。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安全、透明的微信交易环境,让消费者能够放心购物,安心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