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泰迪犬养了3年了,跟家人一样,是你撞死的,你必须赔偿损失!”“我是正常驾驶,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近日,巴东县人民法院沿渡河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宠物狗被撞死亡、主人索赔民事案。
2024年10月1日18时许,钱某带着饲养的泰迪犬在沿渡河集镇人行道上遛弯,但未系狗绳。突然,泰迪犬从高某驾驶的汽车左后方跑来,遭到车辆碾压,随后被钱某紧急送往宠物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钱某多次向高某索赔无果,遂将高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沿渡河人民法庭,要求赔偿宠物狗损失4000元、接种疫苗费600元、饲养费5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钱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外出遛狗时未系狗绳,放任宠物狗在集镇机动车主干道上奔跑,未对宠物狗进行有效管理,是导致该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并无操作不当、超速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宠物狗跑出时处于高某的驾驶盲区,高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避让或防范的可能性,其在该案中不存在过错。
经法官讲情理、明事理、析法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保险公司向钱某赔付宠物狗损失4000元。钱某当庭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