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宠物遇到法律问题怎么办,看这篇就够了!

近年来,养宠物成为许多家庭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汪星人”“喵星人”作为“家人”和“朋友”,在给人们带来陪伴和快乐的同时,也会引发一些伤人、买卖等纠纷,给“铲屎官”们带来了不少烦恼。

那么,养宠物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就该院审理的几起涉宠物纠纷案件作出提示。

两狗掐架主人拉架被咬伤

因未牵绳法院判决担全责

邓女士饲养了一条黄白色柴犬,郭女士饲养了一条棕色巨贵犬。2021年3月24日,邓女士的朋友在公园帮其遛狗时,其柴犬被郭女士饲养的巨贵犬咬住。后郭女士上前掰开巨贵犬的嘴,将巨贵犬拉开,在此过程中,郭女士被柴犬咬伤。根据监控录像显示,郭女士在遛狗时未牵绳。

当日,该柴犬被送到宠物医院进行治疗,共计花费医药费8200元。同日,郭女士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邓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郭女士赔偿宠物狗医药费8200元。

郭女士辩称,其认可原告宠物狗被自家狗咬伤的事实,但不认可发票金额,不同意支付医药费。郭女士表示,两只狗打架,她拉架的时候自己也被原告的狗咬伤了,当庭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郭女士遛狗过程中,其未能履行管理注意义务,以至其饲养的巨贵犬咬伤邓女士的柴犬,郭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郭女士在阻止巨贵犬撕咬柴犬的过程中被柴犬咬伤,郭女士对于其自身的损害,是其自身过错所导致。首先,事情起因为郭女士饲养的巨贵犬咬伤柴犬引起。其次,动物不具有理性,在两只犬撕咬打斗过程中,郭女士徒手掰开巨贵犬嘴巴,理应知悉可能会对其自身产生一定的损害。因而对于郭女士反诉要求邓女士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郭女士赔偿邓女士宠物医药费8200元。

网购英短猫患有猫瘟

顾客诉全额退款获支持

2021年1月,舒先生通过微信在汤先生处订下一只英短猫,购猫款16500元,聊天中汤先生多次保证该猫是健康小猫。双方达成合意后,汤先生通过顺风车将小猫发送给了舒先生。接到小猫后,舒先生发现猫患有耳螨及猫癣,且颜色与约定不符。几天后,舒先生发现小猫不吃东西,还呕吐拉稀,汤先生回复称是猫粮导致并保证没有别的问题。

不放心的舒先生遂带猫到医院进行试纸检测,经诊断确诊患有猫瘟。在此过程中,汤先生承诺出问题可退款。但当猫瘟病情确诊后,其立即将舒先生电话拉黑,微信也不回。舒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汤先生返还购猫款、支付小猫医院检查费、住院治疗费并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达成购猫合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予认定合法有效。

舒先生购猫时,汤先生承诺猫无健康问题,但舒先生购买后当日即发现猫有健康问题,后续又发现猫有其他问题,并为此支出就医费用,汤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舒先生有权要求汤先生退还购猫款并支付就医费用,同时舒先生应将涉案小猫退还汤先生。关于舒先生的其他诉求,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宠物寄养期间死亡

服务方被判赔偿

汪先生因需去外地出差,将自己两条宠物狗放在赵女士处寄养,二人达成口头协议,两条狗每天的看护费为70元,寄养时间为24天,汪先生共支付寄养费1315元。寄养期间,汪先生从赵女士处得知,其中一条金毛犬死亡。汪先生表示,该条狗送至赵女士处寄养时,并未发现异常。他认为赵女士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尽到合同义务,导致自己的宠物狗死亡,汪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退还自己已经支付的寄养费用并赔偿损失。

赵女士辩称,狗是自己得病死亡的,不应该让她退还寄养费用。自己在宠物狗死亡当天就通知了原告,让原告带着狗去鉴定死因,但原告迟迟未到,赵女士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将狗掩埋了。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汪先生与赵女士之间形成口头协议合同,赵女士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妥善管理好寄养的两条狗。现虽不能明确狗的具体死因,但狗送至赵女士处时并没有异样,赵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狗的死亡与其无关,故法院认定赵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寄养费,因只有一条狗死亡,法院只支持退还该一条狗的寄养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赔偿汪先生宠物狗寄养费657.5元、买狗价款2500元,共计3157.5元。


爱宠有“道”依法维权

生活中,小区遛狗不牵绳遭遇狗咬狗、电梯内宠物猫乱窜致乘客受伤等事件屡见不鲜,对此,法官提示,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承担更为严厉的“无过错责任”。动物所有人应当注重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严格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在失控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

被侵权人则应提高证据意识,及时留存伤情、事发现场、就医记录等相关照片及视频材料,在户外活动时,尽量避免抚摸、逗弄不熟悉的宠物,注意保持安全距离。

针对部分爱宠人士喜欢网上购宠的行为,法官提示,网购宠物猫腻多,品种色号不符、贩卖“星期宠”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建议消费者选择具备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店铺,购宠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宠物信息、健康状况、价款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选中宠物后必要时到第三方宠物医院进行全面体检,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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